东华理工大学网络信息管理规定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23   浏览次数:5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华理工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学校重点建设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为加强校园网络的管理,确保校园网络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华理工大学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以促进我校教育和科研的发展。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学院、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宜于通过各种方式接入学校校园网络的用户,包括各级单位用户、局域网用户、上网场所和个人用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东华理工大学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信息化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网络与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制定校园网络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校园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与信息中心对学校资源进行管理,负责解决校园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院、部、处负责对本部门资源进行管理,各单位须至少配备一名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单位网络安全、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户接入和管理

第七条 东华理工大学校园网的所有入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八条 拟加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入网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备案,由部门领导批准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开户。

第九条 入网单位、用户的计算机须具备计算机病毒、安全防护基本措施。如:安装防毒软件、防火墙软件和对系统及时升级、打补丁。对没有采取任何计算机病毒、安全防护措施的单位、用户,网络与信息中心拒绝其入网。

第十条 入网单位、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入网单位、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任何入网单位、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入网单位和用户不允许私自与其它互连单位连网,不允许私设代理,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私自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特殊要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网络与信息中心同意方可。在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可申请开通拨号上网账户,用于查阅或下载文献、数据及其他学习资料等,三年流量总和为360G,超过部分按1000M/10元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校内要开设的上网场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网场所服务对象仅为校内师生,其面积不得低于10平米,计算机数目不低于10台,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能严格执行校内相关规章制度和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了实名上网登记制度,能保存60天的上网记录。

(三)有良好的防火、防盗设备和措施。

(四)收费标准不超过0.8/小时,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8时至23时及双休日8时至23时。满足条件的上网场所需向网络与信息中心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上网场所要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包括以下内容的标志:备案部门和时间、主管部门、责任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

第十六条 任何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网络账号,及时更改密码,如因密码泄露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入网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要进行保密审查,对重要部门和信息应制定周全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访问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定期更换密钥。禁止以普通信息形式在网上发送涉密文件和数据。确有必要发送这类信息时,需作加密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对校园网络的侵袭。上网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查,所有拟在上网计算机上使用的磁盘都必须经过病毒检查。禁止下载来路不明的网上免费软件,以防止计算机病毒传入。如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和网络与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除网络与信息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类似BBS的公开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BBS信息站点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宗教、民族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网络与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与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网络。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机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网络设备和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二条 凡入网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入侵黑客、非法信件或有害病毒,应及时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报告,并及时处理,严禁对有害信息和反动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三条 入网的单位、用户有义务向网络与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校园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入网的单位、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章 惩 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与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网络与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个人帐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信息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