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1081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行为的重要课堂,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宿舍,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学生宿舍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和退宿制度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所有在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到宿管中心办理住宿登记等手续。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研究生院、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如需调整寝室、床位应按调房程序办理;宿舍房门钥匙只能由本房间人员携带,不得随意配制转借。如调整或毕业离校,应将房门钥匙如数上交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租房住宿。

第五条 寒暑假,学生原则上应离校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留校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并盖章,报研究生院、学工处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留校住宿学生须到管理科按照要求办理住宿手续;应服从管理科的住宿安排;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等),必须持有关部门的通知到宿管中心办理财产验收手续。学生因故休学、应征入伍等均须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七条 禁止用各种方式排挤他人入往。

第二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生寝室内的配套家具,属在校期间个人使用财产,责任到人,任何人不得损毁、破坏和窃取。室内财产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搬动。

第九条 宿舍区和寝室内的公共设施财产,学生有义务爱护,不得违规使用和破坏。损坏财物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照价赔偿外,须根据《东华理工大学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退学、休学、外出学习或其他原因离校的,经学校允许调整寝室的,室内所有财产须经宿管中心验收合格,方能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个人物品需及时带走,如在退宿后因个人原因物品丢失等,学校概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室内财产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宿管中心申报维修。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或维修,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承担有关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 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义务维护学生公寓的公共卫生,不得做出下列违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吐痰、倒水、乱丢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

(二)在墙壁涂写、刻画、胡乱张贴和钉铁钉等。

(三)走廊内不乱拉绳子晾晒衣服。

第十三条 学生有义务维护学生宿舍的公共卫生,寝室的内务要求整洁、大方和安全,应当做到下列要求:

(一)室内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二)每天进行一次清扫。

第十四条 卫生间、洗漱间保持干净,严禁在卫生间、水池乱丢杂物。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整体要求:

(一)门、窗地面清洁。

门上、墙面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

(二)物品摆放整齐。

桌椅摆放整齐,生活物品摆放有序;衣物、鞋子的摆放整齐、有序;被褥叠放整齐,蚊帐统一挂、放,床上不乱扔杂物;室内不得乱拉电线和网线。

(三)无蜘蛛网积灰。

天花板、四周墙壁、日光灯上无蛛网积灰;各类家具、床板下无蛛网积灰。

第十六条 随时做好准备接受学校统一的卫生检查,检查成绩纳入星级寝室评定体系。

第四章 安全保卫、纪律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对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校园报警电话:83898110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宿管中心。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得晚归。学生宿舍各楼栋均设有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宿舍秋冬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600开门,2300关门;夏季(每年5月至10月)530开门,2330关门。在学生宿舍关门时间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作书面登记,说明原因,无故晚归者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男、女生不允许互进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客住宿,严禁男、女生混宿;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学生宿舍的,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核实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以及现金、银行存折等贵重物品;不准将房门钥匙私自借给他人,不允许私自调换门锁,严禁将床位转租他人。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楼外泼水,严禁向楼外扔、砸物品、杂物等;保持宿舍走廊及楼梯的交通通畅,不允许在楼道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不准在宿舍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热得快、电饭煲、微波炉、电热毯、电吹风(800W以上)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检查人员有权给予收缴;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严禁在室内开火煮食;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板)都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买卖经商活动;严禁酗酒、吸烟、斗殴、打麻将、赌博;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和淫秽出版物;不得在宿舍内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高声喧哗、起哄及有其它扰乱宿舍正常作息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禁藏匿公安部门限制藏留和使用的器物。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水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寝室白天用电开放,晚上在就寝时间后禁止在寝室喧哗和大音量播放多媒体。

第二十八条 水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学生宿舍每月每寝室按照学校规定免费使用额定用电、用水,超额部分须自行购买,收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本寝室用电使用情况可到宿管中心查询。

第三十条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停水时要关好水龙头。

第三十一条 如人为原因造成用水、电设备损坏及资源浪费,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及公共场所水电如有故障,应及时到宿管中心申报维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六章 宽带网络、电话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宽带网络管理遵照《东华理工大学网络信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维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生宿舍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由学校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学生寝室内财产如属自然损坏由学校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则由当事人(寝室)承担维修费用、学校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后需对宿舍内财产及时进行核查,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报,此后室内财产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寝室)应承担赔偿责任。自费维修项目实行先交费、再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成本进行维修,若维修成本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由维修人员与当事人(学生)协商后,先安排维修,维修完后视实际成本再由学生付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需维修,由本人到楼栋宿舍维修申报点填写“维修申报单”,1个工作日内由管理员到宿舍查明原因、鉴定性质,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如属紧急维修,学生可向管理人员直接报修。

第三十八条 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人的“维修申报单”后,必须遵守“急修不超过12小时、小修不过24小时、中修不过48小时”的原则。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报修人必须在维修单上签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