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请(销)假制度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次数:1009

第一条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期间外出,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及时到批准假期的单位销假。如需续假,可申请办理一次续假手续。

第二条研究生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天内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填写书面请假申请,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班主任)批准,所在学院备案;

(二)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研究生院备案;

(三)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与专业学习无关的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班主任)批准,所在学院备案;

(二)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研究生院备案;

(三)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研究生因科研需要离校出差,需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二)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研究生院备案;

(三)由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需离校的,由组织者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并报保卫处、研究生院备案,原则上均需为研究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研究生一年级原则上不得因导师的科研需要请假离校。

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需按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和《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所有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