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719

为加强我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学位[2016]27号)以及学校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

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应严格执行《东华理工大学国防军工保密管理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加管理”的方针,实行在学校领导下的“分工管理、逐级负责”的校、院两级领导体制。

第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评审、答辩等具体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相关学院必须对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制作、评审、答辩、归档实行全过程保密管理。

第五条 从事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或者其它国家秘密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必须在开题前通过保密知识考试并审查认定为涉密研究生,按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在进行开题报告前,必须向研究生院学籍管理与培养科提交涉密开题申请,并向学院、校国防军工保密办逐级审查,研究生院备案,凡未经审批、备案的,或保密审查手续不全的,均认定为非涉密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填写《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及国家秘密事项选题审批表》,按《东华理工大学确定、变更和解密管理办法》履行定密程序,确定学位论文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等。

因各种原因变更课题的研究生,若进行新的涉密项目,需重新办理涉密开题申请。开题报告的场所、设备、参加人员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审批、备案后,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聘请专家审批表》,由学院、校国防军工保密办审查,研究生院备案。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涉密人员,并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如涉及的合作导师、评审专家非我校涉密人员,应由对方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其属于涉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学院、校国防军工保密办逐级审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专家人数按《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完成第七、八条工作后,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涉密学位论文送审、答辩申请,由研究生院涉密工作人员对涉密学位论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及国家秘密事项选题审批表》;

2.审查《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聘请专家审批表》。

送审的学位论文进行编号和登记,由研究生院涉密工作人员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涉密工作人员亲自将材料专人送达的方式,将材料送达评审专家及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审后要及时收回。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前,其发表学术论文应当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并向研究生院提供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制作、复制、携带外出、销毁等,应严格按照东华理工大学国家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做好涉密载体的收发、保管、传递、归档和清退工作,加强涉密计算机、便携带式计算机、学位论文纸质与电子文档等设备与材料的管理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送审通过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不公开举行。在答辩过程中,应确保答辩场所的保密与安全、确保仅学位论文有关的涉密人员参加答辩工作、确保答辩使用涉密计算机等涉密设备;在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负责答辩材料的安全回收,并做好涉密载体(如计算机、便携带式计算机等)有关涉密学位论文材料的清退工作。涉密学位论文在答辩后应及时收回,剩余的涉密学位论文复制件、电子文档及相关材料,未通过答辩的涉密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由研究生导师交所在学院,按东华理工大学国家秘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论文通过评审、答辩后,由涉密研究本人负责将论文及答辩材料按保密规定到校国防军工保密办进行保密存档,到期后自动解密。将所有实验数据材料完整地向导师(课题组)按保密程序移交,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使国家或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将根据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按有关法规和保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国防军工保密办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