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在我校已出台实施的《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分类成立相应专家组(以下简称学校专家组),代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嫌疑的论文进行最终结果认定、复议。
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调查并给出初步结论。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各级机构及学校专家组开展工作,协调工作关系。
第九条 各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指导教师、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工处等)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执行机构。
第四章 调查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系统、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会、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嫌疑,启动相应调查与认定程序。
(一)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三)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测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符合《东华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要求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流程。
(一)凡被初步认为具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时,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立即组织3-5名作风正派、学术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开展调查并给出初步结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和初步结论及证据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学校专家组进行复议和最终结果认定。
(三)学校专家组完成复议和最终认定工作后,将认定结果返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学位办将认定结果转交相关部门依据本细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经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可结束调查。调查发现举报行为时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和校规追究举报人责任。
(五)相关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无异议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下落不明致无法联系的,由相关部门发布公告,经过三十日仍无法联系上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六)接到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后,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上述程序组织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查结论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复查结果仍无异议的,可按《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如对学校最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级调查与认定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与认定,必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前来回答相关质询问题。当事人拒绝参加质询或拒绝回答质询问题的,各级调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和证据直接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致无法联系的,由负责调查与认定的机构发布公告,经过三十日仍无法联系上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和证据直接认定。
第十六条 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情节除给予推迟答辩半年、一年,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纪律处分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将对当事人进行通报评批,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等处分。若为研究生导师的,可同时暂停其研究生导师资格一至两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将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因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影响恶劣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该院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经核实并确认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在按法定程序处理结束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同时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学士学位论文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