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检查及考核,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以下简称“导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进行。
第二条 导师评价的目的是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简便。评价工作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突出导师指导水平、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导师业务能力。
第二章评价的对象与时间
第三条 评价的对象为担任导师3年及以上的在岗导师。
第四条 评价每3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安排在每年下半年进行,省学位办将在次年上半年进行抽评,抽评数量为我校自评合格导师的5-20%。
第三章评价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评价由指导研究生的质量、本人业绩和研究生对导师评价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评价的相关业绩以评价年的当月向前计算3年为限。
第七条 评价按相应的指标体系采取客观评分与主观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和导师业绩按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计分,研究生对导师的评价由相关学生主观判定计分,二者加权计算总分为评价的最后得分。
第八条 研究生对导师评价由研究生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分。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导师分为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按照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学术型见附件1,专业学位见附件2)进行评分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者;
(二)所指导学位论文在国家或省学位论文抽检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者;
(三)提供虚假评价材料者;
(四)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徇私舞弊者,以及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作假情形的,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拒绝参加评价者。
第十一条 评价期内,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优秀导师获得者、国家级科研或教学奖获得者(前 3 名)、省(部)级科研或教学一等奖获得者(第 1 名)可免于评价。
第四章评价的组织机构及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导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价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基本程序:
(一)学校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二)各学院按要求部署评价工作;
(三)导师本人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填写《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评价表》(跨学科导师由学科所属学院进行考核),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文件、导师所提交的材料和研究生对导师的评分,审核并计算出综合得分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校导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认定,学校结果公示。
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导师资格认定的依据。评价合格者可申请招生,不合格者暂停招生 1 年。
第十五条 评价不合格者,在停招 1 年期满后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恢复招生资格。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取消导师资格者,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参与导师任职资格遴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得出的评价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校导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对该决议仍不服者,在5日内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作出最后裁决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