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1600

为进一步提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是我校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特色鲜明、部分优势学科进入国际先进行列”的高水平核工业大学的主力军,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是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才兼备,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热爱教育事业。

第五条 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中成绩突出。

第六条 积极参加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勇于创新,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第七条 治学严谨,能讲授本专业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历和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年龄不超过57 周岁。

(二)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年龄不超过35 周岁。

第九条 业绩条件

近五年的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硕士学历和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 部,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理工类3 篇以上、文科类4 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理工类5 篇以上,文科类6 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 篇以上。

4)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科研课题1 项,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 篇以上。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含)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

(二)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 部,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 篇(含)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 篇(含)以上。

3)主持省(部)级(含)以上科研课题1 项,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 篇(含)以上。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含)以上奖励1 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含)以上。

第三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确认程序

第十条 由申请人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填写《东华理工大学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和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学科方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申请相应学科专业的指导教师资格。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与学科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简况表和相应的支撑材料报校学位办。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会同科技处、教务处和人事处根据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相应的支撑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申请聘任为指导教师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研究生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经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的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作为指导教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应有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科研经费,申请人有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本人目前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1.0万元/生·年,理科不少于0.6万元/生·年,管理学科不少于0.2万元/生·年,其他学科不少于0.1万元/生·年,均以科研经费实际到账结余经费为准。

第五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必须以身作则,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业务学习工作,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尽职尽责。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所在专业(领域)的学科建设,承担的学科建设工作量不低于本专业(领域)所在学院的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 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参加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协助专业(领域)点和研究生院制定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二条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资料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听课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应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二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编写工作,开题报告经论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指导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做好对毕业(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六章指导教师的述职考评及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对完成任期(一届)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原则上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由指导教师本人对任期内的确认工作进行自我评议、写出述职报告,交专业所在学院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专业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研究生方面的工作按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为导师;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聘任为导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确认,若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继续保留导师任职资格;否则,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上一届硕士学位论文外送评阅结果较差的导师暂停一年招生。连续三年未招到研究生者,自动取消其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拒绝接受专业所在学院安排的学科建设任务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者,自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聘任为指导教师。缓聘期间仍拒绝接受学科建设任务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者,自动取消其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自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导师任职资格自动取消的、或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和发生责任事故的,或因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隐名外送评阅、省学位办每年进行的硕士毕业(学位)论文抽查中评审结果与论文答辩评阅严重不符而停止招生的,恢复指导教师资格将需要重新申请遴选。

第三十三条 在外校已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调入我校后须按我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办法重新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定于每年五月份,按照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定于每年十月份,根据指导教师聘任条件和考生报考情况,由导师和研究生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由专业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2007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