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21   浏览次数:1146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的改革实际,学校决定加强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并将“三助一辅” 工作作为实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的主要保障措施。“三助一辅”工作在改善研究生经济状况的同时,巩固了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教学和组织管理能力;为使“三助一辅”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研究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是指研究生攻读学位的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并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用于补充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

三助一辅岗位设立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人事处、科技处、计财处和研究生专业(领域)所在学院等部门共同组织落实。其中助教岗位由研究生专业(领域)所在学院提供,助研岗位由指导教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提供。三助一辅岗位分为三类:

(一)教学助理(助教)工作:承担本、专科生的部分公共课,专业(领域)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辅导课程设计、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

(二)科研助理(助研)工作: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调研、试验数据的处理分析与报告的编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与产品开发、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翻译等工作;

(三)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担任研究生工作秘书、科研与外事秘书、教学秘书、学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导员和学校职能部门行政助理或其它工作,完成学生管理与思想教育、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档案收集与整理、科研管理与其它管理工作岗位或临时性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条件

(一)爱党爱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三)学习努力、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四)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五)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现象;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条 “三助一辅”经费的来源

(一)助研经费来源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

(二)助教经费来源于学校的课时酬金;

(三)助管经费来源于研究生助管基金。

第五条 “三助一辅”经费管理

(一)“三助一辅”经费使用必须遵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主要面向学业和综合素质良好、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三助一辅”经费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列入学校财务统一预算管理,助研经费由指导教师或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助教经费由人事处集中掌握使用,助管经费由研究生院集中掌握使用;

(三)年末“三助一辅”经费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经济状况档案,并积极主动地吸收和引导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

第六条 “三助一辅”工作的酬金标准

凡申请获准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强度和工作表现等情况计算劳动报酬。

(一)助研工作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计酬,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和报酬金额在不低于该标准的前提下由指导教师确定);

(二)助教工作按学院标准计酬,每学年承担助教工作不少于50标准学时、不高于100标准学时。(见教务处文件2012年)

(三)助管工作的计酬标准:

1.固定工作岗位按每月300—600元的标准计酬;

2.临时性工作岗位按每小时10元的标准计酬。

(四)考虑到研究生首要任务是学习,“三助一辅”工作不宜过多占用正常学习时间。

第七条 凡参加“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在每学期初,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对申请对象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本人“助管”能力排序,根据工作岗位情况依次安排。研究生院每月底对在岗的“助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助管酬金。

第八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要严格履行工作责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合理使用补助费用,树立研究生文明形象。

第九条 三助一辅工作的终止

(一)因科研工作能力或身体健康差以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者,终止参加“助研”工作;

(二)因教学水平低或身体健康差以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者,终止参加“助教”工作;

(三)参加“助管”工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助管”工作:

1.用工单位提出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2.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差,不适合继续参加“助管”工作者。

3.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4.有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6.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因终止而空出的“助管”工作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具体需要变更“助管”对象。对被终止“助管”工作、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经一段时间考查,有明显进步表现或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可允许其重新申请参加“助管”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