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就业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五)入学前研究生的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学校。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发放10个月,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