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732

为更好的满足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激发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的积极主动性,同时严把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依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应遵从“质量第一,严控数量”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最短学习期限为2 年。申请提前毕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研究生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且达到以下要求: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设计)盲审评阅成绩应都在80 (80 )以上。

()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至少获得1 次一等学业奖学金,且公开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被SCI EI SSCI 检索、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期刊论文1 篇或获得发明专利1 (要求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东华理工大学) ,且中期考核达优秀。

()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的研究生应至少获得1 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且公开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1 篇或被SCI EISSCI 检索、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期刊论文1 篇或获得发明专利1(要求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东华理工大学),且中期考核达优秀。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如有矛盾,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