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1-16   浏览次数:11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我校本科毕业学生,达到下述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东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专业所在学院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提交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复审,经由教务处统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听说和写作能力。在读期间,通过外语六级考试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

(四)在研究生院和科研与科技开发处主办的学术报告会上公开作学术报告并合格;

(五)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东华理工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要求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专业课。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

(四)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五)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按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课程论文、实验或科研报告等方式,试卷等材料应保存、归档。

第八条 硕士论文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四)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五)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六)硕士学位论文的正文内容一般不少于3万字(含图、表)。中文摘要一般800字以内,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设计)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由各领域灵活确定。

(七)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八)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国防军工保密办公室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审阅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研究生在论文送审前要向学位分委员会作论文简要报告,征求意见,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方可申请论文送审。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写出详细评语,然后由学院按照要求汇总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采用“双隐”的形式送到校外的两位有关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专家应对论文(设计)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评阅论文(设计)评定成绩。

(二)学位论文(设计)外审评阅成绩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评阅意见书应在答辩前十天送交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席1人,秘书1人,委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论文(设计)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以公开方式举行(涉密论文除外),并有详细记录。

(三)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每个委员必须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四)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2)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

3)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5)休会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

6)答辩委员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应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能生效;

7)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如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授予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好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将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硕士学位的授予,由学校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审批通过后,方能授予硕士学位。

(三)硕士研究生如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第五项的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学术论文发表后(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在读期间,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

(五)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东华理工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要求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并有较好的听、说能力。

(五)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按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课程论文、实验或科研报告等方式,试卷等材料应保存、归档。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二)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三)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试验技能,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试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数据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论文所得出的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与讨论。

(四)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五)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计算时间从论文开题时开始计算)。

(六)博士学位论文的正文内容一般不少于5万字(含图、表)。中文摘要一般1500字以内,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七)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八)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国防军工保密办公室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初稿完成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预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专家(3-5)组成答辩小组,对论文的主要成果和创新性等进行评议,并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土学位论文水平、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做出决议。通过论文预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送审。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如论文出现重大原则性错误,则必须重新对课题进行研究、重新撰写论文。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论文评审,评阅人一般为57人,由校内外有关学科专家组成(导师除外)。其中校外专家应占比例为三分之二以上。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比例为二分之一以上)。

(一)送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评阅人的评语属肯定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二)送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该增聘评阅人评语属肯定则可举行答辩,如为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必须要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论文进行第二次评审。

(三)送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两人及以上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必须要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论文进行第二次评审。

(四)学位论文在第二次评审还未达到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要求,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申请人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如符合《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但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应有1-3名外单位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研究生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以公开方式举行(涉密论文除外),并有详细记录。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论文除外)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基本一致。仅有第(6)中的“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方能生效”不同。

(四)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半年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如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后送交学位办公室审核,然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博士学位的授予由学校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审批通过后,公示无异议,方能授予博士学位。

(三)博士研究生如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学术论文发表后(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东华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设办公室主任1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科研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从校内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包括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秘书、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学位工作的领导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生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商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按学科、专业(领域)设立,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1人,秘书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生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副主任商定。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审批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

(七)制定和审核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方案。

(八)审核上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领域)和本科专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事项。

(十)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批二次学位,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审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三)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检查。

(四)审核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五)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并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六)推荐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审核博士、硕士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

(八)审查并建议设立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领域)。

(九)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研究和处理其他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开始。

第二十五条 我校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不得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位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我校已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如发现是违反规定而授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议,并通知所在单位,其学位证书应在二周内退还学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者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学位、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研究生毕业后应在3个月内将学位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