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1123

为了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申请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需在导师或导师小组精心指导、审阅下撰写完成并正式定稿,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盲审,否则不予受理其盲审申请。

第二条 送审的学位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作者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具体以《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标准》相关要求为准。

第三条涉密论文应隐去涉密信息进行盲审。如论文确需保留无法隐去的涉密信息,需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在学校科研与科技开发处、国防军工保密办公室等部门办理涉密确认审批手续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

第四条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也必须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第二章 基本程序与方式

第五条 学位论文通过论文查重系统检测通过后,采取“双盲”评审方式,外送两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研究生院下发的通知要求,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将学位论文纸质版与电子版交所在学院,各学院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电子版应与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研究生院将进行抽查,如发现不一致,将取消本次学位论文送审资格。

第七条负责和参加学位论文送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信息,不得向评阅方透露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信息,以保证盲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第三章 结果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分为:A.90分及以上;B. 80-89分;C.70-79分;D.60-69分;E.59分及以下。

第九条根据两位同行专家盲审结果,按下表认定处理:

结果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Ⅵ类

盲审

结果

AAABBB

ACBCCC

ADBDCD

AEBE

DD

CEDEEE

结果

处理

允许答辩

允许修改后答辩

允许修改后集中答辩

不允许答辩,可复议

延期半年送审

重新撰写

第十条盲审评议专家如提出学位论文修改意见,学位论文作者必须按专家意见修改后,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Ⅲ类”情形,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学位申请者本人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修改后集中答辩。集中答辩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答辩不通过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Ⅳ类”情形,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盲审结果下达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复议,经研究生院审核复议成立后,将与第一次送审完全一致的学位论文进行第二次外送盲审复议,复议结果为“Ⅰ类”情形可获得正常答辩资格;“Ⅱ类情形可获得集中答辩资格;“Ⅲ类,Ⅳ类,Ⅴ类”情形,延期半年送审;“Ⅵ类”情形,重新撰写。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延期半年送审”情形,学位论文必须进行较大修改,半年后,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再申请盲审。其盲审结果按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重新撰写”情形,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再次组织开题后重新撰写,重新撰写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撰写完成,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申请再盲审。其盲审结果按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在盲审过程中,经查实存在抄袭、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且不得申请复议,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盲审专家评阅书中,给出的结论等次与得分不一致时,如能通过“专家评语”表达的含义而明显确认结论等次的,以专家评语为准;否则,以得分为准。具体鉴定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若专家评议得分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因本办法认定的复议、延期、重新撰写等情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或指导教师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79月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