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东华理工大学学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五条 对于学生因个人纠纷引起的损坏他人财物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可以调解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不应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学生,学校对其可采用通报批评的教育形式。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对学生违反纪律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处分期限的解除及条件
(一)警告、严重警告解除期限为六个月;
(二)记过及留校察看解除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毕业生离校前处分期限未满的,处分期限至毕业生离校止。
处分期限起算时间以处分决定下文时间为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实际处分期限不低于6个月。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从重处分,处分期限累加;留校察看期限内有新的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进步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间,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项目排名前二,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三);
(二)处分期间,在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竞赛中获得过全省三等或全国优秀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三)处分期间,获省级政府奖励(如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等);
(四)取得全国统招博士研究生或世界知名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解除处分是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处分期满必须履行解除处分手续,处分未解除前,不得享受相关权益。
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判处刑罚的,按处罚轻重,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其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的;
(三)在处理违纪事件中发现曾经违纪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
(四)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六)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它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七)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者以其它形式私下解决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它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它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承担相关责任:
(一)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卡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处分期限内参评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四)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就业、升学或者其它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
(五)其它应由违纪学生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的材料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成立非法组织或者刊印非法刊物,以语言或文字等各种形式攻击党和国家的。
(二)未经批准组织跨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十八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节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一)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
(二)未经批准张贴大、小字报,制造和传播谣言。
(三)在学校非法藏匿、携带管制器具的;
(四)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学校存放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学校违反规定燃放鞭炮引起事故的。
上述情况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的情形:
(一)扰乱食堂就餐秩序的;
(二)在校内故意摔扔物品,破坏环境卫生、砸伤他人、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四)参与未经批准的跨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参与非法集会或非法游行示威活动的;
(五)以其它方式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上述情况严重,应受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形:
(一)违反学校禁烟规定,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和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影响较坏的;
(二)违反学校禁酒规定,在校内外酗酒的;
(三)有流氓滋扰行为,情节较轻的;
(四)参与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籍、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
(五)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散发、持有传播毒品或者其它禁用药品情节较轻的;
(六)过失引起火警,尚未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操作规定引起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八)对本条第4、5款知情不报的;
(九)对本条第3至5款情节较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情况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或其它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的;
(二)在桌上刻划、在建筑物上乱涂画的;
(三)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四)破坏或者移动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擅自修改或者移动安全标示的;
(五)违反禁烟、禁止使用明火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
(六)随意触发报警装置和谎报火情的;
(七)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的;
(八)其它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行为。
故意违反规定、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反安全和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其它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
(二)在宿舍男女混宿的;
(三)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外人,或者将学校宿舍的床铺出租给他人;
(四)违反学校住宿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留宿校外的;
(五)私拉电线、网线、使用违章电器、炉灶的;
(六)在宿舍或者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的;
(七)破坏宿舍卫生,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违反宿舍作息制度,无理取闹的;
(九)破坏宿舍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
(十)违反宿舍出入制度,不听劝阻的;
(十一)在宿舍及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者,若不听劝阻加重处分;
(十二)饲养或容留动物,对他人或公共卫生造成影响的;
(十三)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十四)其它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转借、涂改、伪造及谎报冒领证件、证卡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或者其它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拆换学校图书磁条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涂改成绩单、体检表、图书证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上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以下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的情形:
(一)影响正常上课秩序的;
(二)在教室或者宿舍周边地区喧哗、打闹、使用音响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
第三十二条 不按要求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或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1.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到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达到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到50学时以上,给予退学;
学时数依据《东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第四节 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此所讲的考试,主要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学校考试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带像片一卡通和学生证),且不听劝告者;
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3.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4.不按考试要求清理考场,在抽屉中、身上及座位周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书籍、讲义、笔记等文字、图案、电子资料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7. 未按考场要求擅自携带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且不听劝告者。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考试要求如实填写学号、姓名等基础信息者;
2.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场,放在眼睛能看到的地方,并处于开机状态者;
3.未经批准口头交谈者;
4.偷看他人试卷者、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6.桌面、墙面等考试座位周围地方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虽不是本人抄写,但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7.违反考试规定提前离开考场者。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内容者;
2.在试卷底下、身上、手上等查到有违规夹带的公式、答案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3.夹带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且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4.桌面、墙面、身上、手上等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5.交换试卷者;
6.传递、接受写有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与物品者;
7.故意填写他人姓名、错划试卷类型、错涂AB卷等;
8.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者;
9.其他考试过程中因临时起意而实施的作弊行为。
(四)有如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代考或请人代考未构成事实者;
2.使用电子通讯设备发送、接收、查询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未构成事实者;
3.将考试试题传递出考场者;
4.抢他人试卷者;
5.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恐吓、威胁监考人员者。
(五)有如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已构成事实者;
2.使用电子通讯设备发送、接收、查询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已构成事实者;
3.组织策划考试作弊者(3人及以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报复并伤害监考人员者;
6.作弊行为或手段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
7.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者;
8、其他经预谋策划而实施的作弊行为。
未能列举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及干扰考试现象,视其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作弊学生有义务在考场违纪作弊记录表和违纪告知单中考场情况记录签名确认。如果情况属实而拒不签名者,视同无疑义。
以上处分办法,任何两款重复违反,都将在较重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如有重复违反(三)、(四)款者,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科技发明与竞赛等活动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代写论文或者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一)在学位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科技发明与竞赛等活动中,直接抄袭、篡改、伪造他人成果占本人成果整体篇幅四分之一以上且未注明出处者,在获取合格成绩与获奖结果出来后,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科技发明与竞赛等活动中,直接抄袭、篡改、伪造他人成果占本人成果整体篇幅三分之一以上且未注明出处者,在获取合格成绩与获奖结果出来后,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位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科技发明与竞赛等活动中,直接抄袭、篡改、伪造他人成果占本人成果整体篇幅二分之一以上且未注明出处者,代写论文或者买卖论文已构成事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行为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其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五节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现代媒体上发布、传播反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利用现代媒体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公众和个人利益者。
第三十七条 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利用现代媒体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二)利用现代媒体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行为,或教唆犯罪者;
(三)利用现代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非法作品,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现代媒体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五)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后果者。
第三十八条 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现代媒体发布诽谤、侮辱他人,具有威胁性的信息;
(二)通过现代媒体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在现代媒体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
(四)制作和散布计算机病毒,或其它恶作剧行为,造成后果者;
(五)明知他人从事现代媒体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现代媒体违规行为。
上述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侵害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两千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超过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损坏门窗、照明设备、教具、家具、玻璃、公用电话、邮筒、公共书刊等公共设施或者公共财产的,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节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殴打他人
1.肇事者(故意用各种办法挑逗、触及对方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③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④酒后肇事的加重处分;
2.策划者:①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人者: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造成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③造成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④先动手打人的,加重处分。
4.持械威胁者: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致他人受轻微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群架的加重处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8.殴打教职员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函的;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六)虐待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
(七)说谎损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谩骂、恐吓教职员工的;
(九)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十)其它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上述情况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查清事实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学校指定专门人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做调查笔录。
由一个学院的学生引发的事件,由该学院领导协助保卫处调查取证;涉及跨学院学生的事件由研究生院协调所涉学院领导,配合保卫处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能与学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审查与决定
查清事实后,根据“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规定的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东华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依照法律进行处理后,将有关材料转到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院院务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将处分意见转到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教务处直接报送的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事件,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在特殊情况下,研究生院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记过以上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违纪事件查清后,有关部门应在查清真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一周之内提交校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告知单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处分的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十条 送交与备案
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送达处分书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一)给予或解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送交和备案。
(二)给予或解除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三)给予或解除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并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给予或解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起草,各学院自行编号、存入学院档案;给予或解除记过以上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院起草,校长办公室发文,研究生院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以直至开除学籍,“当年”均是指当学年。
第五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