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教学实践实施办法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495

根据《东华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生毕业前必须参加科研或教学实践,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为了使该要求落到实处,通过科研或教学实践提高研究生自身能力,现就研究生参加科研或教学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科研实践是指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之外的科学实验、调研、实验数据的处理分析与报告编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与产品开发、外文文献翻译、文献资料整理等工作;教学实践是指承担本、专科生的部分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辅导课程设计、指导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科研或教学实践。研究生的科研或教学实践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科研或教学实践经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重新申请参加科研、教学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是参加科研实践还是参加教学实践,原则上由各专业所在学院确定。可支配年均科研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具体经费底线由各专业所在学院确定)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研究生是参加科研实践还是参加教学实践,由指导教师确定。

第四条 参加科研实践的研究生,参加科研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00小时;参加教学实践的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工作量不少于30个标准学时。

第五条 研究生的科研实践由指导教师安排,并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每学年初,指导教师将本学年研究生参加科研实践的任务书报专业所在学院,专业所在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学年末,指导教师将本学年研究生参加科研实践的实际内容和考核结果报专业所在学院,专业所在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未备案的研究生科研实践,研究生院不予确认。

第六条 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由专业所在学院安排,并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考核。每学年初,专业所在学院将本学年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内容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学年末,专业所在学院将本学年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实际内容和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未备案的研究生教学实践,研究生院不予确认。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