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6-11-28   浏览次数:4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确保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生公共课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堂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科研实践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检查与监督等。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约占学习课程的80%,非学位课程中的选修课约占学习课程的20%。学位课为5-6门,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非学位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政治理论课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安排教学。研究生必须通过政治理论课考试,未通过考试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英语课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安排教学。研究生必须通过课程英语考试,未通过考试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课程英语及学位英语考试的具体内容由《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英语与课程英语考核实施办法》规定。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开设,一般不得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提前一学期报批。

第九条 增设学位课程,由学院和研究生院提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增设非学位课程,由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凡增开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应办理审批手续,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教学目的和意义、教学大纲、开课的教师及开课条件。增开的新课程,应在下一次培养方案修订时纳入新培养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及任课教师的聘用,由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在授课前一学期确定。每学期末,研究生院下达教学任务,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下学期的开课课程,并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本学院开课课程表,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按照课程的要求,在授课前一学期内遴选能够胜任本课程的教师。所聘任课教师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服从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任课教师每学期最多只能担任二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总学时不得超过120学时。

第十二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一式四份,一份报学院,一份报研究生院,一份发给研究生,一份自存。

第十三条 教师应保持优良的教风和规范的教学行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行为示范,语言规范,举止文明,衣着得体,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改善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鼓励任课教师选用高质量、有特色的教学用书,为学生开列中文和外文必读书目及参考资料。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要求认真备课,做好授课准备工作,不断更新和完善授课内容,要特别注重体现理论联系实际、学科前沿动态和交叉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在课程结束后,评阅试卷要及时、准确、公正,并在本学期末及时将考核成绩录入系统,并将成绩单和试卷报送研究生院或专业(领域)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须按调、停课程序申请。教师停课后,需进行及时补课。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并向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反馈教学信息,促使教学活动的改进和完善。

第十九条课程考试的试卷内容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研究生的写作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以及文献综述能力;课程考试成绩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必要的区分度。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均由开设该门课程的学院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与课程英语考核实施办法》、《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科研、教学实践

第二十二条 科研、教学实践是保证研究生培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研究生具有严肃的工作态度、较强的科研与实践能力和严谨的学风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科研、教学实践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社会实践的具体要求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教学实践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教学实践包括社会调查、实务工作锻炼、教学实习、科研实践、生产实践等。研究生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的所得学分计入应修学分。培养计划应明确规定提倡和鼓励研究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科研、教学实践应在申请答辩前完成。

第六章 教学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院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研究生教学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教学工作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评价;研究生出勤情况;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将公布研究生教学工作检查和监督情况结果,并反馈给相关学院和当事人。对于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