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5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的招收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纪委(监察处)人员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其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我校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发展规划;落实、分配年度分学科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审查资格;组织命题、制卷;组织考务、评卷;参照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我校当年的研究生复试办法;指导监督并协调各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审核、确定研究生录取名单等。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学院或研究院、所,下同)的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组织并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组织本单位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和保密工作;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学科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应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总支书记、分管院长(所长)以及学科负责人。各学科应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5人以上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学科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具体安排,结合我校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各学科的年度拟招生计划,并以此作为我校相应年度研究生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印制等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结合我校各学科实际,负责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分配和落实。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是招生宣传工作的主体,应充分认识生源质量和数量对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制定本单位招生宣传方案,并由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制定激励措施,稳定并扩大本校优秀生源,吸引省内外生源积极报考。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应积极协助各招生单位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发布招生信息,做好招生咨询和生源发动工作。

第五章 报 名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文件中公布的报考条件,受理考生的报名。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审查考生提交的报考信息,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六章 命 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级选拔性考试,其中自命题部分由我校组织实施。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六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可根据需要组建命题小组。命题教师(小组)应由命题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注意人员和命题内容的更新。

第七章 初 试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严密组织,逐一落实。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设立考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监督检查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

第八章 复 试

        第二十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复试环节。

        第二十二条 复试内容包括政审、体检、专业复试和外语水平测试四个方面,由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当年的研究生复试办法。

第九章 评 卷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包括初试中自命题科目和复试中相应科目的试卷评阅。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评卷工作由相应学科的评卷教师(小组)完成,要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评卷工作的实施办法参照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

第十章 录 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招生原则,按照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合格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环节都应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研究生招生全过程中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教师及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研究生招生中出现的特殊和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应向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二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必须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 命题、评卷以及试题保管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制度,与相关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三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我校有关招生和保密政策规定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