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发〔2016〕135号
各相关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经2016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16年6月27日
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申请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需在导师或导师小组精心指导、审阅下撰写完成并正式定稿,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盲审,否则不予受理其盲审申请。
第二条 送审的学位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作者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具体以《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标准》相关要求为准。
第三条 涉密论文应隐去涉密信息进行盲审。如论文确需保留无法隐去的涉密信息,需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在学校科研与科技开发处、国防军工保密办公室等部门办理涉密确认审批手续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
第四条 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也必须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第二章基本程序与方式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全部采取“双盲”评审方式,外送两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研究生院下发的通知要求,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将学位论文纸质版与电子版交所在学院,各学院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电子版应与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研究生院将进行抽查,如发现不一致,将取消本次学位论文送审资格。
第七条 负责和参加学位论文送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信息,不得向评阅方透露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信息,以保证盲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第三章结果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分为:A.90分及以上;B. 80-89分;C.70-79分;D.60-69分;E.59分及以下。
第九条 根据两位同行专家盲审结果,按下表认定处理:
盲审 结果 | AA、AB、AC、 BB、BC | CC | AD、BD、CD | AE、BE | DD | CE、DE、EE |
结果 处理 | 允许答辩 | 允许修改后答辩 | 允许修改后集中答辩 | 不允许答辩, 可复议 | 延期半年送审 | 重新 撰写 |
第十条 盲审评议专家如提出学位论文修改意见,学位论文作者必须按专家意见修改后,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允许修改后集中答辩”情形,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学位申请者本人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修改后集中答辩。集中答辩由研究生院组织,答辩不通过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不允许答辩,可复议”情形,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学位申请者本人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复议。研究生院审核复议成立后,将与第一次送审完全一致的复议学位论文进行第二次外送盲审,盲审结果仍然按照第九条处理。复议再送审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延期半年送审”情形,学位论文必须进行较大修改,半年后,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再申请盲审。其盲审结果按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为第九条所列“重新撰写”情形,重新撰写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撰写完成,经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申请再盲审。其盲审结果按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在盲审过程中,经查实存在抄袭、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且不得申请复议,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盲审专家评阅书中,给出的结论等次与得分不一致时,如能通过“专家评语”表达的含义而明显确认结论等次的,以专家评语为准;否则,以得分为准。具体鉴定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若专家评议得分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重新撰写”指: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再次组织开题后重新撰写。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因本办法认定的复议、延期、重新撰写等情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位申请者或指导教师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