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5-04-14   浏览次数:797


  

    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培养目标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培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生产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要求硕士研究生达到:

(一)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掌握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方法,能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生产实践)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教学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领域)外文文献。

(四)身体健康。

第二章研究生课程设置

第二条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均为三年,成绩优秀者可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因特殊原因可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和专业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约占学习课程的80%,非学位课程中的选修课约占学习课程的20%。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为56门,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专业课。

第五条根据各专业(领域)的需要,每个研究生还应修习一定门数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完成教学和科研实践。

第七条在课程学习阶段,课内总学时一般控制在600800学时。

第三章学分制

第八条根据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规定,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只有经过考试或考查并合格,才能得到该门课程的学分。在学习期间,总学分累计达36个学分以上为修满学分。

第九条科学研究(生产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不计学分。个别研究生需要补修本专业(领域)大学生课程的,作为补课安排,不计学分。

第十条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少数确需要在校外选修课程者须经指导教师建议,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在外修课课程结束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该课程考试成绩单和相关的考核材料。

第四章课程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

(一)研究生课程一般由教学认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第一次为研究生开课的教师,或具有某方面特殊(专业)知识而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青年教师,学院领导应详细填写任课教师资格申请表,研究生院审核,在开课前三个月由研究生院和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共同组织试讲,通过者方能任教。

(三)在每学期末,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向各有关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下达以后,各学院提出任课教师名单,由研究生院审核。任课教师每学期最多只能担任二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总学时不得超过120学时。

(四)任课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系(研究所)共同制订本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材或主要教学参考书,指定参考资料,并送有关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五)开课前,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日历,一式五份,一份报学院,一份报系(研究所),一份报研究生院,一份发给研究生,一份自存。

(六)任课教师应注意听取有关方面及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研究生自学能力的培养,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七)在课程结束后,应对修习的研究生进行考核。评阅试卷要及时、准确、公正,并在本学期末将考核成绩单和试卷报送研究生院或专业(领域)所在学院。

(八)凡已正式下达的教学任务,学院、系(研究所)、任课教师均不得更改教学内容和学时数,不得无故停开或中途换人,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开课者,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四周前写出书面报告,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供替换教师的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查同意后方能更换教师及教学任务书。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课程

(一)研究生院根据培养方案,按学年落实开课计划,在开课前的一学期末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明确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数)、开课时间、考核方式和修读人数;培养方案中无计划的新设研究生课程,指导教师应先填报申请单,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由专业(领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集体讨论,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院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研究生应学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由于指导教师科研课题发生变化等原因,可适当调整非学位课程。若变动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指导教师须在开课前三个月,提出变动培养计划的申请,经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自学课程的辅导性授课不得少于总学时的1/3。既没有讲课,又没有辅导性授课,考核成绩无效,也不给任课教师记教学工作量。

(五)根据培养计划,需要补修少量本科生课程或旁听培训班的高级课程,可以旁听,不单独组织开课,也不计学分。

(六)为研究生开课的教师,必须有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和讲稿。

第十三条选课办法

(一)开学后两周内,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下学期的选修课程,填好选课表,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根据培养方案和研究生选课情况,填写《研究生选课汇总表》,统计各门课程听课人员和分布情况,向专业(领域)所在学院下达教学任务书和听课人员名单。教学任务书一式二份,由研究生院和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分别保存。

(三)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二外国语及多个专业(领域)共同的必修、选修课程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其它课程则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书下达两周内,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将任课教师名单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和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编制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和实施计划。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计算学分的各门课程,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中的必修课为考试课程,选修课为考试或考查课程。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成绩考核按《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一次。学位课或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重修不及格或总学分不满者,不能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重修课程应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重修”。

第六章组织教学与考核形式

第十七条研究生教学要加强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贯彻因材施教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讨论。除公共课程外,学位课程中的专业课和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可采取课堂讲授与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教学形式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考核形式要多样化,学位课程中的公共课以闭卷为主(或口试),专业课和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采用笔试或撰写读书报告、专题讲座和口试方式考核。对实践性强的课程,以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或操作技能技巧为主。各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考试方式等应在教学日历中说明。

第十九条教学或科研实践

(一)为了培养研究生的独立教学能力,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参加教学或科研实践,时间为一至两个月。安排在第四学期前,可以兼助教工作,从事大学生课程的辅导和指导实习、实验等。

(二)为保证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一般以一个学期助教教学工作量的1/2左右为宜,最多不应超过一个学期的助教工作量。

(三)教学或科研实践进行前,指导教师要提出教学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内容,研究生要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拟出教学实习的具体计划,经指导教师、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同意后实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教学或科研实践完成后,对研究生的学习、思想进行鉴定。研究生要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写评语,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指导教师、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教学或科研实践的检查和指导,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培养计划的制定

指导教师确定后,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培养计划的制定,并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特别是敬业精神及团结合作精神)、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研究生除了加强专业实践能力之外,应参加多种形式的教学实践、社会调查、承担校内外的科研、设计、调研、咨询、技术开发等活动。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与研究生兼助教、助研、助管的工作结合起来。考核成绩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实践性环节在第四学期前完成。

第八章研究生申请毕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毕业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通过课程考试,达到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各一篇。

(三)中期考核合格以上。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本专业(领域)教师三人以上论证的开题报告。

(五)完成教学或科研实践,并考核合格。

(六)参加学术报告活动不少于10次。

第九章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达到研究生毕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在读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或读研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第二十六条至少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一篇(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东华理工大学,以论文原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须在由研究生院、科研与科技开发处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上公开作一次合格的学术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