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人:MPAcc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531

随着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招生专业(领域)的逐步增加,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越来越重要。为了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的各学习环节,都必须经过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方能获得认可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 对研究生学习的考核,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检查其学习的基本内容和必要的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查研究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研究生学习的考核,根据不同的学习环节,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方式。学位课程考试必须笔试,非学位课程的考试由专业(领域)所在学院确定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三天将试卷报研究生院(学位课程)或专业(领域)所在学院(非学位课程)。考试可以是闭卷,也可以是开卷。

(二)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外文翻译、文献综述等环节以及学术报告的考核,可用考查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的考核主要是对研究生在实践环节过程中完成所规定的任务、完成的质量以及态度等作出评价;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的考核由指导教师负责,主要是对研究生的专业外语水平、外文翻译能力或对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主要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的掌握情况进行评价;学术报告的考核在研究生院和科研与科技开发处联合举办的“研究生学术研讨会”上进行,并由研讨会承办者聘请的专家组负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公开作学术研究(专业实践)报告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以答辩的方式进行。开题报告由指导教师推荐的专家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成员不少于三位)负责,开题报告未经专家组论证或虽经专家组论证但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不得进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阶段。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由答辩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办法按《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的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占总评成绩的80%),并适当考虑平时的学习情况。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研究生院培养科负责安排,考试日程和地点确定后由研究生院培养科公布。非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考试日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专业(领域)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安排,考试日程和地点确定后由研究生秘书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在研究生院培养科发给的成绩单上,任课教师签字后连同试卷和其它考核材料于考试后三天内上报,其中学位课程中的公共课和非学位课程中的选修课的成绩单和试卷及考核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学位课程中的专业课和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的成绩单和试卷及考核材料报送专业(领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应慎重认真地阅卷和评分,成绩单送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第七条 除选修课外,其他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的研究生应重修该门课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培养科办理申请手续。重修的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院培养科通知任课教师,在指定时间内未办理申请手续的研究生,重修成绩不予确认。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因事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研究生,须考前办理请假手续,在得到研究生院培养科(学位课程)或专业(领域)所在学院(非学位课程)批准后可以向研究生院培养科申请缓考。缓考一般安排与下一届研究生考试同时进行。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记载。考试作弊者,按《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管理办法》处理,同时该课程以“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任课老师负责录入研究生教务系统。研究生应及时根据入学时制定的培养计划在网上认真核查课程学习情况,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进程。

第十条 为接受上级部门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在研究生离校后应至少保留三年。其中学位课程中的公共课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由研究生院培养科负责保存;学位课程中的专业课和非学位课程的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由专业(领域)所在学院负责保存。研究生院培养科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专业(领域)所在学院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的保存情况,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