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次数:5206

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现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等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条 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按参评研究生人数(不含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以及定向就业生)的10%、35%和55%的比例评选。第一学年,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含推免生)享受一等奖学金;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二等奖学金。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业绩、思想道德素质等综合表现等进行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学籍异动期间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内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参评学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当年度不参评学业奖学金;

(三)未缴纳学费者;

(四)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四条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别一次性奖励11000元、8000元和6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分年级按比例将指标分配至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满足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研究生党支部负责审核,报研究生院党委审批,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在完成培养方案和计划中规定的本学年各个环节的基础上,按下列各项记分方法的得分相加,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等次。各类各级成果要求以东华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否则不记分。

记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各项业绩材料的有效日期为评奖学年第一学期的91日至第二学期的831日)为:

(一)评奖学年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学课程(不包括指导教师自定课程)考试成绩(按加权平均分计算,即各科考试成绩乘以学分,相加的总和除以课程总学分数),其中英语两个学期的成绩分别记入;

(二)在第一学年内,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按照426-500分、501-600分、601-710分分别记468分,其他学年不记分;

(三)研究生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学术论文实行代表作加分制,每生每年不超过3篇记分(论文应与专业相关),记分的学术论文均需要导师、学院签字审定。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5分;核心期刊和CCSCI源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20分;被EI(扩展版)收录的摘要和专刊、会议、增刊的论文每篇记20分;被SCIEI(核心版)、SSCIH&ASCI源刊收录的论文每篇记35分;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库转载的论文每篇记35分。审核时需提供出版刊物原件和检索收录证明。网络期刊、论文增刊、会议论文集没有被检索不记分。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记第一作者分数的1/3

(四)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记35分、10分、10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记10分。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的专利或著作权等记第一发明人分数的1/3

(五)获国家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30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15分;获省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10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5分;获校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6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3分。同时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一个项目记最高分;

(六)参加国家、省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分别记10分、5分,参会前须向研究生院备案,审核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研究生院和科研与技术开发处举办学术交流会上获一等奖记8分、二等奖记6分、三等奖记4分;

(七)由研究生院组织参加全国学科竞赛活动,每人次记5分,获一等奖再记60分、二等奖再记40分、三等奖再记20分;参加省级学科竞赛活动,每人次记3分,获一等奖再记30分、二等奖再记20分、三等奖再记10分;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活动每人每项次记1分。若为团体参赛获奖,每人获得总记分的平均分;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项,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八)受学校、专业(领域)所在学院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分别记42分;受学校、专业(领域)所在学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次分别扣42分;

(九)担任研究生会、分团委、党支部、班干部任职满一年且经考核合格者,研究生会主席记8分,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团委副书记记6分,研究生会部长及研究生团委委员记4分,研究生会干事记3分;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记5分,委员记3分;班长记4分,班委记3分;任职半年且经考核合格者,按照以上标准减半记分;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不累计记分;

(十)研究生院党委所制定的其它加(减)分项目(每项记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 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加20分;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加15分;获得集体荣誉,集体荣誉归属的每一位成员加1分。

第二章 单项奖学金

第八条 在校体育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者,按照运动赛事年度积分情况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得较好成绩者,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第十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优秀校友、社会企业资助等。目前设有徐地华奖助学金、左飙奖学金、天霖助学金、中海达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是学校争取的社会资助资源,主要用于奖优助学,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营造优良学风,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社会资助奖助学金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良好,申请当年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含)以上;

(四)凡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同学不再重复享受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五)原则上,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在研究生三年学习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月起施行